台灣是「有條件」的墮胎合法
在「優生保健法」的庇護下,目前墮胎在台灣是「有條件」的合法。不過,早在合法化之前,台灣婦女以這種「非法」手段來終止意外懷孕已行之有年。
根據當年台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做的「家庭與生育力」調查,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前,有墮胎經驗的婦女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二,每三位婦女中就有一位。
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後,墮胎人數更是大幅向上攀升。台北市衛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所做的民調顯示,近半數的成年婦女做過墮胎手術,未婚而有性經驗者,曾經墮胎的比例也高達四成。
令人驚訝的是,在墮胎如此「普及」的台灣,其實是有墮胎罪的。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文規定──墮胎有罪。刑法第288至292條中的「墮胎罪」,罪及懷孕婦女(「自行或聽從墮胎罪」)、醫生(「加工墮胎罪」、「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」),以及先生或男友(「教唆墮胎罪」)。
前年一件墮胎罪的刑事判決,引發醫界和法界廣泛的討論。一名女性在墮胎後遭男友始亂終棄,因而控告男友及為她墮胎的醫生「教唆墮胎」及「加工墮胎罪」,男友及醫生都因此被判刑。
不過,因墮胎或為人墮胎被判罪者,在台灣並不多見,原因正是二十年前實施的「特別法」──「優生保健法」。
優
生保健法可以說是讓台灣墮胎合法化的「法外開恩法」。法條中除了羅列罹患有遺傳性、傳染性、精神疾病,或因懷孕分娩危及身體精神健康,以及胎兒畸形、受姦
懷孕等因素得以墮胎外,第九條第六款──「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亦得實施人工流產」──更被指為是「放水條款」,因為幾乎所有人都可
以適用這條寬鬆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墮胎,因而有人笑稱台灣此法為「原則是少數,例外是絕大多數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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