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是「有條件」的墮胎合法

在「優生保健法」的庇護下,目前墮胎在台灣是「有條件」的合法。不過,早在合法化之前,台灣婦女以這種「非法」手段來終止意外懷孕已行之有年。

根據當年台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做的「家庭與生育力」調查,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前,有墮胎經驗的婦女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二,每三位婦女中就有一位。

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後,墮胎人數更是大幅向上攀升。台北市衛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所做的民調顯示,近半數的成年婦女做過墮胎手術,未婚而有性經驗者,曾經墮胎的比例也高達四成。

令人驚訝的是,在墮胎如此「普及」的台灣,其實是有墮胎罪的。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文規定──墮胎有罪。刑法第288至292條中的「墮胎罪」,罪及懷孕婦女(「自行或聽從墮胎罪」)、醫生(「加工墮胎罪」、「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」),以及先生或男友(「教唆墮胎罪」)。

前年一件墮胎罪的刑事判決,引發醫界和法界廣泛的討論。一名女性在墮胎後遭男友始亂終棄,因而控告男友及為她墮胎的醫生「教唆墮胎」及「加工墮胎罪」,男友及醫生都因此被判刑。

不過,因墮胎或為人墮胎被判罪者,在台灣並不多見,原因正是二十年前實施的「特別法」──「優生保健法」。

優 生保健法可以說是讓台灣墮胎合法化的「法外開恩法」。法條中除了羅列罹患有遺傳性、傳染性、精神疾病,或因懷孕分娩危及身體精神健康,以及胎兒畸形、受姦 懷孕等因素得以墮胎外,第九條第六款──「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亦得實施人工流產」──更被指為是「放水條款」,因為幾乎所有人都可 以適用這條寬鬆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墮胎,因而有人笑稱台灣此法為「原則是少數,例外是絕大多數」。

參考資料 http://www.sinorama.com.tw/ch/print_issue.php3?id=200449304078c.txt&mag=pa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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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~~劉家姊妹兩人很奇怪~~三更半夜躺在床上爭執墮胎合法化的議題~
姐:它是合法的~~~不然怎麼會那麼多人去夾娃娃...還是去合法醫院作...難道醫生會願意冒著被抓的風險去做犯法的事情嗎?!
妹:好像是這樣沒錯...可是...它到現在都還沒有合法~~全世界到現在還沒聽過有立法過的~~就是因為人權主義的問題...
姐:那為什麼遺產法保障三個月以後的胎兒..就有繼承權..表示三個月以前墮胎都是合法的...
妹:不可能...就我知道的..目前只有被檢驗出來孩子是畸胎或著確定有遺傳疾病才可以墮胎...沒有分幾個月吧....
就這樣........兩個人吵完就睡覺去......然後帶著深深疑惑睡著的妹妹....
醒來還是滿頭問號...所以goole去...
沒辦法....誰叫我是好奇寶寶...有打破沙鍋問到底的壞習慣....
不過還是跟大家說...
大家都是成年人...請成熟點~~
小孩都是無辜的.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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